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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贺天牧 记者 江跃中)网购钙片,却收到壮阳药玛卡,上门还手写着“非卖品”。商家表明发错货,赞同退货,遭到买家回绝。买家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 “假一赔十”。法院判处退货,驳回了“假一赔十”的诉请。
上一年双十一,小许在“某保健品专营店”天猫网店购买“钙片5瓶套餐”4套,收货后发现每瓶物品外标签均已被人为撕毁,并手写“非卖品”,瓶身并无其他任何阐明。小许顺手翻开一瓶,发现里边竟是粉末,还飘出丝丝腥味。“莫非是饲料?”小许不由疑问,随即和客服联络,细心核实后,原来是商家发错了货。为表抱歉,商家让小许挑选换货或退款退货,但均遭回绝。让商家意外的是,小许以商家出售“三无产品”为由,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补偿。
原告以为,收到的物品仅瓶身手写“非卖品”,无其他任何阐明,所以无法得知货品的相关信息,该货品归于“三无产品”,被告显着违背《食物安全法》对食物标签、阐明书等关于食物安全的强制性规则,严峻危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表明,事发后,被告活跃向原告阐明原因,涉案物品系因“双十一”期间订单量激增,导致发货职工工作失误,误将玛卡非卖品样品发送给原告。原告收到的物品上载明“非卖品”,可证明其并不是出售流转的产品,被告并未违背法令关于食物安全的强制性规则。原告赞同退货,并自愿补偿原告500元。但不赞同原告“假一赔十”的诉请。
针对两边争议焦点,法官表明,该案所涉货品外观及原、被告两边网购买卖、交流记载等依据来看,被告发货失误契合常理,被告赞同交还相关货款,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交还货款35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撑。
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充沛举证,无法承认被告出售货品不契合安全规范之现实,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补偿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撑。现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0元,法院依法予以承认。
终究,法院判定被告交还原告货款3520元;被告付出原告500元。
据介绍,该案中买家提出的“假一赔十”观念,源于《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立“十倍价款补偿”准则的初衷是确保食物安全、保证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图便是经过加大对生产者或出售者的赏罚力度来保证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其适用的条件是买家因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遭到危害,以防止某些人使用该法令条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形成诉讼资源的糟蹋,从而遏止生产者出售者的活跃性。